济宁医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23-03-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具有下达课程教学任务书、教学质量的监控与督导等职责。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具有编排课程表、组织研究生选课、安排任课教师、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安排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教材选用

第三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是制订研究生教学执行计划和选课的依据。课程按性质分为学位课与非学位课,课程按类别分为公共学位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等。

第四条课程教学内容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研究成果或进展。

第五条各课程须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的中英文名称、总学时、学分、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范围及对象、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教材情况、参考文献等。

第六条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而开设的新课程,须先由主讲教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通过专业导师组及学院论证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方可正式开课。

第七条把牢把好教材建设的正确方向,课程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确保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第八条学校鼓励学术造诣深、科研成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高质量的研究生教材。

第九条教材使用本着“编”、“选”并重的原则,对暂时不具备编写高质量教材的课程,根据学校教学改革实际,择优选用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章 任课教师授课资格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为人师表,能正确引导、培养学生。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应为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个别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教师,可根据需要,经学院推荐、研究生处审批后任课。我校在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原则上不应拒聘。

第十二条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教学计划应由相应专业导师组审阅,且需通过学院组织的试讲后方可正式授课;各学院应同时指定认真负责且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

第四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

第十三条研究生处依据培养方案的安排于每学期第17周前将下学期教学任务以“课程教学任务书”形式下达至有关学院;各学院于2周内安排教学任务,将课程表送交研究生处。

第十四条各学院应认真落实课程教学计划任务,课程教学计划任务经学院及研究生处批准后不得更改,以保证研究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顺利进入临床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对因故不能按培养方案开课、或需要更改开课时间、或需增开培养方案以外课程的,开课学院须于该课程计划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济宁医学院研究生课程计划变更申请审批表》,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停开、缓开或增开,但总学时、学分应与培养方案保持一致。增开课程的还需附该课程的开课教师、教学大纲和主要教材。

第十五条各学院于每学期开课一个月内将本学期开课课程教学进度、教学日历和课程表装订成册,印制教学资料汇编,并报研究生处备查。

第十六条教学任务一经确定,任何个人与单位无权变动,须按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如任课教师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须事前由教研室(科室)提出申请和解决方案,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课堂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主,亦可采取讲授与研讨结合、讲授与实践结合或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相关专著和文献等方式。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准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并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和教学计划,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要求。授课时应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支持任课教师使用外语或双语教学,但需经本学院组织专家听课后决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明确指定与课程相适应的课外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辅导答疑、布置批改作业、检查学生课外学习情况,有义务参加与指导学生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在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授课时,应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教学方式、方法,注重对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使用开放式、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增加与研究生的课堂交流,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同时,应重视各种教学信息的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三条教师上课时应遵循基本的教德教范,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从事其它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按照学校安排的课程表进行,按照确定的时间、教室履行教学任务,不得任意更改,不得缩短学时。确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上课地点的,应填写《济宁医学院研究生处调停课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实行。

教师随意调、停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若遇其它突发性事件,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教师确需调、停课时,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补足,如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如运动会等)需调、停课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凡有违反教学纪律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按《济宁医学院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由于任课教师教学效果差,致使实到听课人数低于应到听课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学生要求更换任课教师的,相关学院应及时更换教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课程考核。研究生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位课程考核必须采取考试形式,非学位课程(含社会实践等必修环节)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形式。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加笔试等多种形式,口试须有主考教师签字的文字记录;考查课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或开卷考试。学校鼓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方式的创新。

课堂笔试时间一般为每科100分钟。如有需要经提前报告研究生处后,可延长30分钟。口试时间一般为每学生30分钟(准备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

第二十九条任课教师应于授课开始时,将课程考核方式向学生公布;在考试前一周公布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凡旷课超1/4以上课时、缺课超1/3以上课时的,或未按要求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报告、实验等学业的研究生,无资格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研究生课程的考试,由任课教师负责命题和确定评分标准。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要求,主要考核研究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贯彻“强化应用、突出创新”的原则,试题要难易适度,份量得当,以利于提升与鉴别学生的实际水平。

研究生学位课程期末考试应准备同等要求的A、B两套试题,于考试前一周,将考试试题A、B卷交各学院教学管理科专人保管。其中一份作为考试用卷,另一份作为备用卷。试卷要保证印刷质量,在印刷、装订和存放过程中应严格保密。如发现泄漏考题现象,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开卷考试应重视对研究生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学习情况的考核。以小论文、读书报告等作为开卷考试时,应特别注意防止抄袭、剽窃现象。一经查实抄袭(包括抄袭教科书、现成资料、网上作品等)、雷同者,作零分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位课程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协调,学院具体实施。时间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考试日期由研究生处和学院商定并公布;其它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核一般在最后一次上课时间进行,由各学院自行安排。考试日期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的,须由开课学院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研究生处同意。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监考期间应严格执行《济宁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维持考场秩序、及时处理考试违纪舞弊行为、清点交卷份数、填写《济宁医学院研究生考场情况记录表》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成绩和学分。课程考核结束后,授课教师要及时、准确、公正地评阅试卷。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考试课须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学位课程须达到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达到60分为合格。

研究生所修课程达到及格及以上成绩才能获取相应学分。研究生跨学科、跨学院选修课程获得的学分可以计作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全校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五条考试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包括随堂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原则上为平时成绩至多占30%,期末考试成绩至少占70%。因专业特殊情况,超出上述比例范围的应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应在考前向学生公布其比例。

第三十六条阅卷结束后,授课教师根据要求及时录入成绩,并将有本人签名的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交所在学院,各学院把本单位所开课程的成绩单汇总后,将有授课教师签名的考试成绩登记表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成绩单一经提交,不得更改或补录成绩,授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或补录考核成绩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附原答卷以及其他考核材料,经授课教师本人签字,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对研究生提出的成绩复核申请,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如确系误判、漏判,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由研究生处进行成绩变更。

第三十九条所有考试试卷、试题、答卷由各开课学院负责保管,存档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备质量评价、调查分析等。

第八章 教学督导与检查

第四十条研究生教育督导组负责监督、检查研究生教学的各个环节。采取随堂听课、访谈、座谈、调查、抽查等多种形式,检查任课教师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是否认真备课,是否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授课,教学内容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的要求,教学文件是否完备,授课质量与效果,研究生到课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各学院应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观摩教学活动,并纳入研究生教学督导的检查内容。要聘请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专家进行研究生教学示范活动,以带动和提高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的授课水平。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每学期教学检查、督导组日常检查和抽查制度。各学院应认真组织专业负责人和研究生管理人员对本院授课任务进行督导,组织研究生座谈,及时发现、纠正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报研究生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济医院字〔2013〕138号文件中《济宁医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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