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来源: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22-0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符合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校和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第二条导师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学校为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三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导师的根本职责。导师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类导师培训活动,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第四条导师应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五条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主动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和引导,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涵养。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等学术成果负有保密和学术规范审查等责任。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导师应对研究生进行全程指导。积极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对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整体把关;了解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情况,指导研究生实践培养的全过程;确定并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研究;组织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以及预答辩和答辩工作。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安排,按要求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复试和录取工作,认真完成招生任务。

第八条导师应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将课程思政元素贯穿于授课过程,深度挖掘提炼专业知识体系中所蕴含的思想价值和精神内涵,提升专业课程的引领性、时代性和开放性。

第九条导师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研究生按时足额发放助研经费,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积极提供帮助。

第三章 导师权利

第十条建设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学校积极营造全员育人的良好氛围和风清气正的办学环境,切实保障导师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和学院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导师出国进行访学、短期访问、讲学,进行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第十三条严格成果署名权,指导研究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济宁医学院;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导师有权对学校研究生教育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具有导师资格是从事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前提条件。学校鼓励学科专业以导师组形式指导研究生。

第十六条 申请导师资格的教师应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申请导师资格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行业领域经验丰富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40岁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科研能力较强,近五年有新主持的厅局级及以上课题且可支配经费不少于2万元,或目前实际可支配经费不少于5万元;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高质量学术论文等代表性成果。

第十八条 为促进学校引进人才更快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在导师遴选和招生计划分配中,对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团队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位点增选研究生导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医院)推荐,送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申请人材料,根据导师选聘条件和拟增导师数量,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并将通过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和评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报送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新增导师名单,学校正式下发文件予以聘任。对研究生培养特殊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的人员申请破格,须从严控制,应由学院和学科组织充分论证,报请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导师招生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认定制度,招生资格认定结合导师资格审定工作进行。导师原则上应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可以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实施细则,对导师的履职能力开展考核评价,考核通过的方可获得当年的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招生资格:

(一)未能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因长期出国、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者。

(三)未按期参加导师岗位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

(四)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在各级抽检中出现“不合格”等未达标情况。

(五)所指导的研究生未按期取得硕士学位。

(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需暂停招生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导师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培训

(一)所有导师须定期参加国家、省、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导师培训计划,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对导师的工作考核中,与导师个人招生资格挂钩。

(二)培训主要采取上级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学校、学院、医院组织的专家讲座、现场观摩、访学和高级研修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一)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定期进行考核(临近退休年龄,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导师不列入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导师考核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学院成立导师考核工作小组,把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和学术诚信作为导师考核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指标,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各学院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三)导师在思想政治、学术道德规范、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者,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给予暂停招生处理直至取消导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停止下一年度招生。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奖惩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导师可续聘上岗。

(二)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予相应奖励。

(三)因未达到导师遴选的相应条件而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达到考核合格要求为止。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导师资格: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或违反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2篇在各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

第七章导师管理

第二十六条导师岗位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是学校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学院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学院作为导师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导师资格条件初审、招生资格条件审核及导师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各类涉及导学关系的申诉,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调查工作。研究生处是导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导师管理政策的制定及政策执行的督导。

第二十八条 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公离校1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13个月(含)的,须经学院审批,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并由学院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3个月至1年(含)的,须经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后,由学院指定本学科其他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1年以上的,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专业的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九条在研究生指导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导师,或研究生因研究方向等原因中途确需调整更换导师的,学院应及时为研究生安排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条各学院应及时向研究生处反映本单位导师的指导情况及离、退、出入国(境)等事宜;主动关心导师,解决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研究生的所有导师。

第三十二条 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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