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锻炼教师队伍,培育优势学科,积累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经验,学校鼓励各学院统筹规划、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和程序管理,现将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联合培养的原则
1.科学规划学科。各学院根据通知精神,依据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一级学科建设进程科学谋划,有序在一级学科所属的二级学科中开展。
2.凝练研究方向。鼓励各学院各学科凝练研究方向,实行导师组模式共同培养研究生。多名以上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导师,需制定共同研究项目,组成导师组。
3.提倡团队合作。为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应以帮助学科带头人组织、培育团队为目标,组建导师团队,团队成员以3-5人为宜。
4.导师队伍年轻化。提倡具有研究生指导经验、教授职称、有突出科研成绩、45岁以下的博士担任导师组组长。
二、开展联合培养的程序
(一)签署协议
1.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除国家和山东省为我校单列的联合培养招生计划外,其他合作均需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2.由学校、学院或导师事先与拟联合培养单位联系,经校、院、导师三方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后,由学校或学校授权学院与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协议,由联合培养单位对我校教师进行导师资格认定。
3.联合培养协议中应包括联合培养专业、课程学习、论文撰写及答辩等事宜安排。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身份确认
学院应及时把本年度按协议招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信息汇总,提供以下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
1.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招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名单(含研究生姓名、所学专业、学制、导师,大致学习安排等内容)。
2.导师资格认定文件。
3.学院本年度新招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汇总表。
三、学校支持
1.学校对拟开展联合培养的学科专业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对联合培养工作提出可行性建议。
2.学校对按照协议开展联合培养工作的导师,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工作量补贴。
3.依据联合培养协议实施的导师和研究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
1.经确认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凭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函件到我校研究生处办理报到手续。
2.在我校学习期间,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纳入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管理体系。研究生基本待遇(包括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及生活补贴、助教、助研、助管等助学津贴)以及培养费用等按双方签定的协议执行。
3.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将按照济宁医学院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良好培养单位。情节严重者,退回原单位。
4.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办理离校手续,办完手续后方可离校。
5.因进修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应在离校前一个月就相关研究生的后续培养工作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济宁医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变更申请表》,由学院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离校。
研究生处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