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研究生培养费的使用与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培养费的基本标准
学校研究生培养费均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高等学校经费”内,由研究生处根据学科特点和管理需要进行分配,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研究生培养费标准为:
1.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
2.博士研究生:15000元/生;
3.导师提供的助研经费标准为1000元/生·年。
二、研究生培养费的发放范围
1.国家计划内录取的统招研究生。
2.按规定已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学费者不予发放培养费)。
3.按研究生学习培养年限发放培养费。目前研究生的学习培养年限为3年,因此每个研究生培养费发放时间为3年。延期毕业者在延长时间内不发培养费。
4.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和休学期间停发培养费。
三、研究生培养费的使用范围
1.研究生查阅资料、调研、参加学术会议所需资料费、复印费、网络使用费、差旅费及会务费;
2.发表论文所需版面费;
3.论文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测试费及实验费;
4.论文答辩时所需的论文评阅费、答辩委员的劳务费、论文打印、装订费及答辩业务费;
5.研究生科研及生活补贴(仅限导师提供的助研经费支出)。
四、研究生培养费的管理
1.研究生培养费采取校(研究生处、财务处)、院(系)、指导教师分级管理的办法。
2.研究生培养费实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3.各培养单位可提取培养费的10%作为业务经费,由研究生处统一根据提留比例将经费下拨给各培养单位,用于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中的经费开支。该经费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系)领导审核开支。
4.导师掌握的研究生培养费实行学校和研究生导师(导师组)两级管理。学校为每位导师(导师组)建立培养经费卡。培养经费卡由研究生导师(导师组负责人)保管。经费由导师(导师组负责人)签字,研究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和报销。
5.研究生因课程学习需要购买的教材、讲义、资料等费用由研究生自理,不得报销。
6.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费支付标准及审批程序:
(1) 论文评阅费:硕士生200元/篇,博士生300元/篇。
(2)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由培养费中开支的论文答辩费为:1000元/硕士生,1300元/博士生。超出部分由答辩人导师的科研经费或院(系)相关经费支付。
(3)论文评审管理费
委托国内相关院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代理我校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论文评审管理费为100元/篇。
(4)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等有关费用由研究生处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办理报账手续。
7.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费顺利完成划拨,各培养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完成师生互选工作,并及时将指导教师名单及变更情况报研究生处。
8.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及研究生指导教师要根据本规定,统筹安排、合理开支、厉行节约,以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完成。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研究生处每年将对研究生培养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挪用经费,将在下次拨付时扣除挪用部分并暂停其经费卡的使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