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
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切实增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全面负责,要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五条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落实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培养两大基本岗位职责。导师要把思想政治教育与研究生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实训实践指导工作相互渗透、有机结合,履职尽责强化“九注重”:
(一)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强化岗位意识,从学识、心灵到情感全面塑造导师的良好形象,成为研究生治学、做人的榜样;在利益和资源分配上先人后己;在学科建设上发挥好战略科学家作用;在招生数量上执行规定的限额;在遵守制度上严格要求自己,在优秀品德的传承上也要成为领军人才。
(二)注重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学术训练、技能培训、论文指导和就业指导等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占领意识形态领域主阵地;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每学期与研究生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并形成文字记录。
(三)注重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定期督促和检查其实施效果;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重视课堂学习对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保障作用;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指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开展创新性工作。
(四)注重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研究生参与创新实践活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专业实践训练,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实践技能指导,做好研究生实践安全教育。
(五)注重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与伦理责任感;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六)注重教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亲自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和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等相关研究成果,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每学年至少与研究生开展1次以上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为主题的座谈会。
(七)注重改善研究生培养条件。建立健全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实验安全;积极为研究生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经费,为研究生提供配套津贴和助研补贴;创造良好学术交流平台,支持研究生参加公派留学、国内外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等各类学术活动。
(八)注重加强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就业压力,指导研究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项目,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九)注重提升指导研究生能力。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所在学科专业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围绕人才培养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确保教学内容紧跟最新成果和最新发展动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不断加深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认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原则上在岗导师每年须参加一次导师培训,未参加岗前培训的新增导师一般不得独立承担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第四章导师禁行行为
第七条导师应当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师德师风,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遵守“十不准”:
(一)不准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不得传播宗教,不得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二)不准在招生、考试、推荐免试、推荐优秀、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三)不准超过1周时间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四)不准迟发、扣发、少发或发后收回研究生的导师配套津贴和助研津贴。
(五)不准在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不按培养方案要求随意提高或降低毕业要求。
(六)不准违反学校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费用、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费用等。
(七)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八)不准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在账目方面弄虚作假等。
(九)不准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十)不准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五章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考核
第八条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结合学校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导师在年终述职时须对照立德树人职责和导师禁行行为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二级院学术委员会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二级学院认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导师遴选、招生资格、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
第六章责任落实和违规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导师应自觉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承担起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重任,不断强化自身的基本素质,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第十条学校和二级学院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负责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未能全面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视情况采取约谈、扣减指导费、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对出现严重违反师德问题的单位,在年终考核中也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