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我校授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级别和名称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M. M.)。
第三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我校临床医学一级学科范围内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并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位的对象。我校在册全日制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授予学位的标准
第五条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申请资格与办法
第六条 申请资格
(一)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分要求,成绩合格;
(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通科考核合格;并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综合能力考核;
(四)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五)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济宁医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统计源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或文献综述(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第七条 申请办法
申请人填写《济宁医学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表》,经导师、二级学科教研室(科室)主任审核同意,报所在学院、附属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各学院、附属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对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科研训练及学位论文和综合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处受理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时间为每年4月份,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四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八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审查评定和学位授予;组织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处理学位纠纷等有关事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委员会,负责各有关单位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就是否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作出表决和建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所作出的各项决议,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和建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赞成者视为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对通过论文答辩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硕士学位,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有争议者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如有不服,可以在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对于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或个人,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行为,一经查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其所授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学院(附属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将毕业研究生的有关材料,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立卷,建立学位档案。硕士学位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培养计划,课程考试成绩,临床轮转及临床能力考核记录,论文开题、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材料,学位论文,研究生毕业鉴定,奖惩情况等。学位档案由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证书由国家统一制定,学校颁发。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但可给予相应证明。
第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