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12-03-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严肃校风校纪,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宁医学院2012年及以后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非定向生、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自筹经费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当按规定日期,凭本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办理入学手续。经健康检查合格后准予入学。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并发给研究生证。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过一年治疗能够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需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的证明,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和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提出,经研究生处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2.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一年治疗期内难以恢复健康者;

3.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为应届毕业生的,由原学校安置;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原为往届毕业生,退回来源省;其它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 新生在注册前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理。注册后,学校自规定入学之日起发给助研补贴,即日起享受公费医疗。研究生必须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三日内,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注册者,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新生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或自愿参加边疆等贫困地区进行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推迟入学一年或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认可应休学者;

2.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八周者;

3.因生育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而需要休学者。

第十一条 申请休学时应当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超过一年。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的研究生,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原享受公费医疗和普通奖学金者可继续享受,享受期限以学校专业基本学制为限(不包括延长学习年限)。休学离校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生育需要休学的研究生,生育期间产妇的医疗费用根据校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按照因病休学研究生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1.经批准,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创业者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2.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3.已婚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4.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四条 研究生停学应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经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上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办理停学手续。停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特殊情况者可继续申请,但累计不超过一年。研究生经批准停学,在相应时间内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第十五条 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研究生一般应降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医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生育停学者复学前,须经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同意,方可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成而要求恢复学籍者和以学生身份公派出国未成行者,复学前必须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已退回护照的证明信、经上级主管教育部门自费出国留学咨询审核办公室出具的退回培养费和复学证明,方可向学校申请复学。希望提前复学的停学者,应提前申请入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休学或停学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且经校方告知后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章 退学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对研究生在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者;

  2.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无故不按期完成学位论文者;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个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6.因病休学一年不能治愈,或者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在休学、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8.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者或无法达到规定的临床专业技能训练与考核标准者,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10.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滞留不归者;或假期出国探亲、旅游,无故逾期不归者;

  11.研究生因自费出国留学,要求退学,按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研究生申请出国退学,可自动保留学籍一年;超过一年且不复学者,作放弃学籍处理。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研究生退学后作如下处理:

  1.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及户口等关系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其档案及户口等关系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2.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可发给学历证明。实际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或改换指导教师,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1.所学专业停办;

2.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3.身体条件变化;

4.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5.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一条 转学、转专业具体受理手续:

  1.在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和导师考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2.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单位及其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的,须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入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试卷、成绩单及相关鉴定材料,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的学院和导师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从外省(市、自治区)转来的学生,须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研究生转学和转专业批准后,须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只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1.不在规定的时间内;

  2.一般院校的研究生不得转入重点院校;

  3.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不得转为计划内非定向培养的研究生。

第六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我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当及时请假。如需续假,应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病请假,须凭医生诊断证明(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在两周以内,须经学院批准;超过两周则需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批准。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六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因有特殊情况请事假,一周内由学院批准;超过一周须经研究生处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四周。超过四周者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参照《济宁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奖励的方式有:口头或书面表扬、发给奖状、奖励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国家优秀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的评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恢复学籍;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相互交谈,抄袭(包括复制电子文档)、偷看、夹带、传递考试信息、交换试卷、在课桌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不论是否受益均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同时视其舞弊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一般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协同舞弊者,给予与舞弊者同样处分。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恶劣者;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7.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三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处理时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本人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做出处分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研究生本人。允许本人在十五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研究生处应会同有关人员认真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十五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者,可发给学历证书;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退回生源所在地或来源省,在职学习的退回原单位。受处分者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停止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待遇,并将其户口关系迁至家庭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鉴定、处分、奖励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八章 学制与毕业(肄业、结业)

  第三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修满学分,通过临床专业技能考核后,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提前答辩应在一学期之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定。对确定提前毕业的学生(不包括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应将其列入暑假或寒假毕业生统计人数内,纳入国家派遣计划。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填写教育部规定的《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学院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和健康情况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应由本人向导师和学院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当在每年的三月或九月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延长期内不享受公费医疗、普通奖学金、业务费,不享受住宿资格。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学习考试和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发给毕业证书;一年内再进行论文答辩且通过者,发给学位证书。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或执业医师资格证者,按未完成培养方案处理,延期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研究生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因某种原因(受开除学籍处分外)中断学业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研究生学习未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但成绩不合格,因某种原因(受开除学籍处分除外)中断学业的,发给学习证明。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和学校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均须执行国家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按政策将其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八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均须遵守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半脱产性质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认定。半脱产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在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提出,允许适当延长。半脱产硕士生学习年限最长为3.5年。

  脱产研究生如需改为不脱产研究生或不脱产研究生如需改为脱产研究生,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申请停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自费出国留学(含办理中)、延期、提前毕业等事项,须征得原单位同意,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学校,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定向、委培研究生休学、复学、中止学业、退学、勒令退学、延期、提前毕业、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并通知所在单位。 

  第四十一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应到原定向、委托单位工作,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寄给原单位转发本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达到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所有学籍变动必须到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济宁医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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