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全面发展,营造适于研究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规范研究生表彰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的申请与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研究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医学院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表彰种类: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五条表彰奖励方式: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或证书、颁发奖品或奖金、其他表彰形式。
第六条参评表彰奖励的研究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严守学术规范;
(四)学习刻苦努力,潜心科研,矢志创新,积极实践,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实践表现优良或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综合成绩在本年级前30%。
(五)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团结互助,深
受师生好评;
(六)积极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社会实践劳动、公益志愿劳动等,将劳动教育实践活动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把劳动素养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全面发展情况的重要内容;
(七)在我校学习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年度表彰奖励参评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校规校纪者;
(二)受到党、团行政处分者;
(三)参评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四)违反学术道德,在科研中有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参评学年内保留学籍一年及以上、休学或延期毕业者;
(六)在学校检查中有迟到、早退或旷课记录,在宿舍管理或校园文明建设中有违规记录或有不文明行为者;
(七)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形。
第八条荣誉称号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优秀研究生。每学年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0%,标准如下:
1.品行优良,全面发展,勤劳勇敢,自强不息;
2.学习勤奋刻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成绩优异;
3.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表现突出,在学术论文、课题、专利或解决实践问题等方面取得成果;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年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在校生人数的5%,校研究生会优秀研究生干部名额单列。优秀研究生干部除基本符合优秀研究生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研究生干部且任职满一年,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
2.热心为师生服务,做好各项学生工作,积极组织参与学术科研活动和集体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办事公平、公正,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反映研究生正当要求。
5.学校研究生会优秀研究生干部名额原则上不超过研究生会人数的10%,由研究生会评选推荐,二级学院组织评审,不占用二级学院名额。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5%,标准如下:
1.按期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2.在学期间,获得过1项荣誉称号和2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位论文优秀者;
3.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表现突出,在全国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
第九条在同一次评选中同一学生不得重复获奖,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除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展外,其他表彰奖励评审工作均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开展。研究生处根据本办法发布评选通知。
(一)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导师推荐;
(二)班级评议、推荐;
(三)所在二级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标准组织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
(四)研究生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将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审批后正式下发文件予以表彰;
(五)校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每人一次性奖励600元,校级以上荣誉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按照有关规定颁发相应证书,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校级以上各类荣誉的评选遵照上级文件通知精神执行。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凡已获得表彰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