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23-03-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育的过程管理,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督导在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督导按照“以督促导,以导带督,督导结合,重在指导”的原则,对导师立德树人和指导学生情况,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帮助学校及时发现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提供决策咨询和参考。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简称督导组),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督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学位与培养科,负责协调安排研究生教育督导日常工作。

第四条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与奉献精神,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二)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教育理念先进,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长期从事研究生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教学指导经验。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处事公正,原则性强,善于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五)身体健康,愿意承担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并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保证督导工作的开展。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督导员实行选聘制。由各学院推荐,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学校聘任并颁发证书,聘期为三年。在聘期内,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进行人员调整。

第三章 督导员工作职责

第六条招生环节督导。抽查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情况。

第七条导师岗位职责督导。抽查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第八条课程教学督导。查验每学期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及教学日历,组织安排听课,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堂管理以及课程思政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九条实践过程督导。检查研究生轮转科室排班、带教老师指导研究生情况、大病历书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填写情况、临床轮转出科考核、临床专业理论及诊疗技能训练情况。

第十条学位论文环节督导。检查各学院是否按要求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是否按规定组织开题、中期考核和答辩等工作;是否遵照应有的程序和规定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材料规范化督导。检查内容包括招生录取材料、学籍卡、培养计划书、成绩单、论文开题报告、论文评阅书、答辩记录和学位申请等资料归档情况。

第十二条其他监督工作。对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提供指导性意见,检查、指导各学院制定的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定期例会制度。每学期初组织召开督导员全体成员会议,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学期中可增加例会,对日常督导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每学期末召开督导总结例会,提交督导工作学期总结报告。遇重要事件,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定期座谈制度。每学期召开教师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了解研究生教育信息,对教育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汇总,并提出改进意见,向督导组办公室汇报。

第十五条实时反馈制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当事人、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或督导组办公室反映;对于严重的问题,可形成书面督导意见报督导组办公室讨论研究。

第四章督导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各部门、学院和全体师生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导工作,不得拒绝、干扰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相关单位对督导员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督导组办公室负责与督导员联系和沟通,负责督导员意见或建议的处理和反馈,确保督导结果落实到位。

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督导员工作每年度考核一次,由督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对考核合格者,学校按照《济宁医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济医院字〔2021〕160号)相关规定向督导组成员支付工作津贴。对于工作或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可酌减报酬或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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