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评审答辩管理办法

来源: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15-05-27

济宁医学院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

检测评审答辩管理办法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为了提高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查、评阅和答辩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位论文检测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论文检测者,视为放弃本次学位申请。

第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修改、审核、同意后,研究生处将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若研究生学位论文系统初检或复检文字重复率<30%的,方可申请正式答辩;若研究生学位论文系统检测文字重复率≥30%的,需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审核论文,并由导师会同有关专家对该论文进行认真分析,对检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新修改论文后再送研究生处复检。必要时延期半年或一年毕业。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条学位论文通过形式审查和学术不端文献检测后,方可提请论文评阅。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四条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实名评审和匿名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匿名评审是对评阅专家隐匿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信息,同时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评阅专家的信息,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第五条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抽查制度,所有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统一编号后,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取,被抽到的学位论文按要求参加匿名评审。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2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相关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1位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和1位校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方可进入答辩程序。若有1位评阅人提出否定意见,论文修改后(附带修改情况说明)经导师审核、学校同意,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将修改后的论文与论文修改说明一起送审,评阅专家同意答辩,可进入答辩程序,如仍不同意答辩的,终止本次答辩申请。若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否定意见,终止本次答辩申请。

(二)答辩程序终止后,申请人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半年后按程序重新送审进行评阅。第二次评阅仍未通过者,取消答辩资格,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八条若评阅专家明确提出修改建议的,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如不修改,则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并提供有关的详细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均须经申请人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论文评阅意见书由学院(附属医院)研究生秘书(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寄出与回收,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须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十条对需保密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评阅。

第十一条若有人举证或论文评审专家提出论文有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处将论文交专家鉴定,确定有抄袭、造假等事实的,取消答辩资格,本次学位申请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申请人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括3名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5名专家中,至少有2名为导师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答辩委员与评阅人允许重复1人。导师及其配偶、亲属,申请人及其配偶、论文指导小组成员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须认真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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