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来源: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18-06-19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追踪学科前沿和学术交流能力,拓宽研究生知识领域,促进学科间的交叉与渗透,活跃校园学术研究氛围,规范我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和考核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类型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前沿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班等。参加学术活动是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其学分列入培养方案的总学分。

第三条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学校、研究生处及培养单位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应参加。校外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

第四条研究生处及各培养单位均具有积极举办各类学术活动的义务,并应加强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

第五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开设研究生学术讲座,每年至少主讲一次;同时,鼓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开设研究生学术讲座。

第二章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为加强培养单位间的学术交流,各单位应提前一周将本单位拟开展的学术活动,包括具体的时间、地点、主讲人及讲座或报告题目等信息报研究生处,并张贴学术活动通知。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作学术报告的培养环节由各培养单位以学科或科室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学术报告的内容应事先经导师审查,合格者才能作报告。活动应有相关专业研究生、导师等参加。活动遵循学术报告会的议程完成。

第八条鼓励研究生用英语作学术报告。

第九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各项内容,须按照《济宁医学院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册》中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导师督促、检查,按规定给予相应学分,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答辩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应届毕业生的《济宁医学院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册》进行审核,将修满规定学术活动学分的研究生名单汇总后上报研究生处。凡未达到要求的学生,学校将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章学术活动的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一定数目的学术活动,满足相应的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学分标准

1.参加学术活动

1)参加院(系)组织的学术活动 0.1 学分/次;

2)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术活动 0.2学分/次 ;

3)参加全国或地区性学术会议 0.5 学分/次;

4)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0.5 学分/次;

5)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1.0 学分/次 。

2.作学术报告

1)在学校或院(系)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1.0 学分/次 ;

2)在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作学术报告 2.0 学分/次 ;

3)在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分会上作学术报告 1.5 学分/次;

4)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3.5 学分/次 。

3.参会论文

1)在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作壁报展示1.0 学分/次;

2)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获得优秀论文奖 3.0 学分/次 ;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获得优秀论文奖 4.0 学分/次。

4.其他未尽项目参照相关标准确认学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研究生处负责组织专项工作抽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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