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纪律处分规定

来源: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12-03-11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各类研究生、已经取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以及涉及到参与指导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教师。

第三条必须遵守的学术道德基本要求及相关责任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与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2.从事学术研究,撰写的著作、论文、设计、报告等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注重创新,不做重复研究和滞后研究;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严格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等现象。不得出现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医案)或学术论文以及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3.在撰写学位论文(医案)及进行其它学术活动时,应充分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4.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包括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无论是何种载体(纸质或电子版),是否已发表,都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构成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内容或实质内容;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5.杜绝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编造学术经历、向研究资助人谎报研究结果、夸大成果价值等弄虚作假行为。

6.发表学术论文时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他人署名或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7.凡利用济宁医学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济宁医学院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8.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的学位论文(医案)及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必须署名为济宁医学院。毕业后若以学位论文(医案)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也需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且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济宁医学院,可以在标注中注明工作单位和通讯联系方式。

9.坚持文责自负,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已有。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10.学位论文(医案)应由指导教师审核签字,指导教师对论文的学术道德规范负主要责任。

11.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盗用、泄露、传播或贩卖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2.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学位授予。

13.不得对别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思想进行歪曲或恶意诋毁,不得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14.发表学术论文不得一稿多投。

15.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16.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注重学术创新、坚持严谨治学,诚实守信、严以律己,弘扬团结协作精神,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四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调查处理,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调查处理过程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1.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坚持从严从重的处理原则,研究生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按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1)学业处理包括延迟毕业、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并相应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3)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发现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指导教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分。

第五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鉴定与申诉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道德与纪律监督工作,研究生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有责任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3.学术道德违规鉴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鉴定过程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在得出调查结果之前不受损害。

4.鉴定应在30日内做出书面事实认定报告、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5.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议并将结论通知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涉及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的学术道德违规行为,由研究生处会同校科研、人事等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校对违纪研究生做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公布,对非学历研究生及已获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应通知其工作单位。

第八条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及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各院(系)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或学科专业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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